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发布时间:2015-02-15 10:01:1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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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当前,教育改革发展已进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历史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和紧迫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及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基本解决;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教学理念、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升,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教学名师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队伍结构和城乡分布结构,薄弱学校、薄弱学科专业的师资力量明显加强;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三)重点任务。幼儿园以补足配齐教师为重点,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待遇;中小学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推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职业学校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健全技能型人才到校从教制度;高等学校以促进中青年教师成长、培育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为重点,强化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殊教育学校以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健全管理和保障制度;教师队伍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为重点,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全面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

(四)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切实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理念,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贯穿于教师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贯穿于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各方面。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弘扬奉献精神,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爱岗敬业的良好师风。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和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等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从教不端、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查处机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完善高等学校科研学术规范。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六)严格执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全面实施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规范各级各类校长(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校长(园长)管理专业化水平。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培养质量评估制度。

(七)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努力办好师范教育,科学制定师范生招生计划,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积极探索研究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加大教育硕士培养力度,创造条件培养教育博士,造就高端教育专业人才。加强教师教育实践能力训练,采取顶岗实习等办法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1个学期制度。建立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专门培养职业学校教师制度,在若干大学和骨干企业建立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加大培养具有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力度,开展农村小学多科型教师培养试点。

(八)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深入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加大农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普遍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高等学校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计划”。建立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和境内外访学制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整合县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通过校校、校企共建共享方式,建设一批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深化与长三角区域多层次的教师交流,扩大与境内外优质教师培训专业机构合作。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深度融合,利用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教师自主学习,推动教学方式变革。

(九)加强高端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培养造就一批名师。完善中小学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养选拔机制。实施职业学校“领雁工程”,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的专业带头人。实施高等学校高端领军人才和团队引进培育计划,深入推进国家“千人计划”、“教学名师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皖江学者计划”等人才项目。加大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资助;采取特殊支持政策,对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使其尽快成长为高层次拔尖人才。

四、着力创新教师管理机制

(十)创新教师编制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及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类教育编制总量,建立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创新学校编制管理和使用方式,盘活用好编制资源,解决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建立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及时补足配齐教师。教育、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余缺调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生师比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小和教学点实施师资特殊配备政策。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拿出不低于20%的编制数聘用兼职教师,面向企业、行业聘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行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可按需合理调剂使用。选择部分本科高等学校开展编制备案管理制度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加强编制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中小学教师“有编不补”和“无编聘用”,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十一)深化教师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学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与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相当的原则确定幼儿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发挥职教集团“集团化”办学优势,强化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集团内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师资互聘互用,资源共享。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立高、中、初不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调控机制,研究完善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具体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探索更加有利于产学研结合、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完善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皖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十二)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提高教师任职品行、学历标准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标、省考”,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实行五年一周期注册,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增加生产实践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要求,将“双师型”教师素质基本要求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体系。

(十三)改进教师公开招聘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省考、县管、校用”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完善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村小、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采取公开招聘和从中小学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学前教育师资补充渠道。根据实际,对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可实行市级统一招聘,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职业院校可从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人才,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聘用。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用人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高等学校可按照公开招聘政策规定的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十四)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完善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探索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类评审办法。根据国家部署,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两个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完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办法,鼓励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根据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高等学校教师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形成促进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广大教师不断进取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十六)完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制度。以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为重点,推进城区内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实施农村学区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实施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十七)完善校长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中小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落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鼓励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办学风格。

五、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十八)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健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十九)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增量部分用于发放其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健全符合高等学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高等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享受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教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当地公务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步伐;鼓励市、县政府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试点基础上,结合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二十一)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继续做好全国、全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彰工作,定期开展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重点向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中小学“江淮名师”、“江淮好校长”评选表彰工作,对在教育教学一线做出显著贡献的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给予奖励,打造安徽教育品牌。

(二十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积极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教育投入责任,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投入。各类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高等学校按照不同层次和规模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证培训需要。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建立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督导指标体系,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全省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文化知识的传播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团结奋进、宽松和谐、充满活力的教育环境,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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