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宿州萧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发布时间:2016-10-07 10:25:2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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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统一部署,现将我省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秋季开放时间

  (1)网报时间:10 10 日至 10 14 830-1730

  (2)确认时间:10 18 830-1730

  二、认定范围对象

  在萧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包括: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三、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萧县的中国公民。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萧县人民医院)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认定流程

  ()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五、温馨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1231日结束。特别提醒请申请人注意:

  ()20161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六、现场确认地点

  萧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萧县教育体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557——5023437

  0557——5061302

  萧县教育体育局

  2016918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附件2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3《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4《思想品德鉴定表》

附件5《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附件6《在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附加7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材料简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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